蓄意侵犯或阻礙擊球手
除了上述(4)外,防守球員不論用言語或行為,嘗試故意在擊球手擊球后去侵犯或阻礙任何一名擊球手,均被視為不公平。
(a) 任何一方的裁判均可裁決該行為是否故意,
(b) 任何一方裁判如認為守方球員的行為為故意,他必須作出以下表率。
(i) 立刻宣布為死球;
(ii) 通知防守隊長及另一裁判有關(guān)宣布死球原因;
(iii) 擊球手無須被判出局;
(iv) 加攻方5分。在這情況下,無論擊球手已成功交叉與否,攻方的得分會被記下。(見規(guī)則18.11);
(v) 于投球手一方的裁判必須通知防守隊隊長有關(guān)行動的原因,并在可行情況下,通知進攻隊隊長;
(vi) 該球不被算在該回合內(nèi);
(vii) 擊球手須決定他們其中一位去接下一球;
(viii) 裁判們須向守方領隊及主辦當局報告有關(guān)事宜,并由有關(guān)當局做出適當行動。
危險及不公平投球
(a) 投快短球
(i) 于投手一方的裁判須根據(jù)重復次數(shù)、高度、方向判斷所投出的球是否危險及不公平,或會否對擊球手造成身體傷害。擊球手的保護裝備及技術(shù)亦須加以考慮。
(ii) 若當擊球手站直時,任何傳球高于頭部,盡管不構(gòu)成身體傷害,必應包括為(i)之內(nèi)。裁判須判定該球為壞球。
(b) (i) 任何長快投球高于站立擊球手的腰部,無論會否造成傷害,均被視為危險及不公平。
(ii) 一長慢投球高于站立擊球手的肩部,無論會否造成傷害,均被視為危險及不公平。
7. 危險及不公平投球──裁判應采取的行動
(a) 當投球手一方的裁判根據(jù)6(a)決定投球為危險及不公平,裁判須判為壞球并當死球時警告投球手,通知另一裁判、守方隊長及擊球手有關(guān)情況。此警告于整局有效。
(b) 如于該局內(nèi)有重復的情況,投球手一方的裁判須重復以上程序,并向投球手發(fā)出后警告。
無論投球手有否互換位置,以上警告均持續(xù)有效
(c) 在同一投手于該局內(nèi)重復以上情況,裁判必須
(i) 判為壞球
(ii) 于死球時指示隊長換出該投手。該回合須由另一未曾在前一回合投球的投手完成,而其亦不能于下一回合投球。被換出的投手不可于同一局內(nèi)投球。
(iii) 向另一裁判、擊球手及攻方隊長報告有關(guān)事項
(iv) 與另一裁判向守方領隊及賽事當局報告有關(guān)事項,并采取適當行動。
蓄意的長高投球
如裁判根據(jù)6(b)認為所提出的長高球為蓄意,便可構(gòu)成危險及不公平投球,裁判須。
(a) 判為壞球;
(b) 于死球時指示隊長更換該投球手;
(c) 重復7(c)的程序。
守方拖延時間
守方任何球員拖延時間均視為不公平。
(a) 如守方隊長拖延,或容許其隊員拖延時間,裁判如需要立即指示為死球。
(i) 向隊長發(fā)出后警告。
(ii) 通知另一裁判及擊球手有關(guān)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