競技體操在奧運會和世界體操錦標賽等大型比賽中,按團體賽、個人全能決賽和個人單項決賽 3種比賽進行。其中包括規(guī)定動作比賽和自選動作比賽。
第Ⅰ種比賽──團體賽,包括規(guī)定動作比賽(Ⅰa)和自選動作比賽(Ⅰb),以各隊在各單項競賽中規(guī)定動作較優(yōu)的前5名與自選動作較優(yōu)的前5名得分總和確定團體成績和名次。
另外選出全能(Ⅰa加Ⅰb的分數(shù))的前36名運動員參加第Ⅱ種比賽(個人全能決賽),各單項的前 8名參加第Ⅲ種比賽(個人單項決賽)。
第Ⅱ種比賽──個人全能決賽。只比自選動作。成績是以第Ⅱ種比賽的得分與第Ⅰ種比賽全能得分一半之和來確定個人全能成績和名次。每個國家參加第Ⅱ種比賽的人數(shù)不能超過3名。
第Ⅲ種比賽──個人單項決賽。只比自選動作。成績的確定是以第Ⅲ種比賽的得分與第Ⅰ種比賽該項得分的一半之和,確定個人單項成績和名次。每個國家參加第Ⅲ種比賽的人數(shù),每項不能超過 2名。
比賽可以男、女分場進行,也可以同場進行。世界體操運動比賽的規(guī)定動作由國際體操聯(lián)合會技術委員會制訂,其他不同水平比賽的規(guī)定動作也可由相應的競賽組織機構負責制訂。
規(guī)定動作滿分是10分,其中包括熟練性加分因素。自選動作是由運動員根據規(guī)則對一套動作的難度和組織編排的具體要求,結合個人的特點、風格自己編制的;滿分是10分,其中包括驚險性、獨特性、熟練性的加分。
為了推動和適應體操運動的發(fā)展,體操競賽的評分方法也不斷發(fā)展變化。
在第二次世界大戰(zhàn)以前,評分方法比較簡單。1938年,國際體操聯(lián)合會技術委員會決定:在評分中設置 4名裁判員,去掉高分和低分,以兩個中間分的平均數(shù),作為后得分;還規(guī)定了在不同得分區(qū)限內兩個中間分差額的限制,超出范圍即為無效分。
這種評定后得分的方法一直沿用至今。1948年,第二次世界大戰(zhàn)后的首屆奧運會(即第14屆奧運會),舉行了裁判員宣誓儀式,并在每個裁判組中增加 1名裁判長,負責監(jiān)督和幫助4名裁判員進行工作。
1949年,第1次制訂出版了國際體操評分規(guī)則。此后,隨著運動技術水平的不斷發(fā)展提高,評分規(guī)則和方法也得到不斷的改進和充實,并逐漸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難度動作分類表(將常見的各個項目的動作, 從易到難分成A、B、C三個難度組,運動員根據規(guī)則中對 3種難度動作數(shù)量的要求和組織編排中對各項目特定技術的具體規(guī)定,結合自己的情況進行選擇)。
1964年又制定了新的評分規(guī)則,取消了規(guī)定動作比賽中允許重做的規(guī)定,并舉辦第 1屆洲際裁判員訓練班(此后每4年舉辦一次),以便研究技術,統(tǒng)一評分標準。
規(guī)則規(guī)定,在多數(shù)體操項目的比賽中,允許教練員在器械旁對運動員進行保護,但幫助(包括用語言幫助)運動員完成動作,則要扣分。男子自由體操、女子自由體操和平衡木的一套動作,有完成時間的規(guī)定。
女子自由體操必須在音樂伴奏下進行(可由鋼琴師到現(xiàn)場伴奏;也可用管弦樂的錄音磁帶伴奏,但不準用樂隊伴奏或伴唱)。體操比賽可以在體操館(場)中高 1~1.20米的比賽臺上進行。 運動員在臺上完成各項比賽。 裁判員、工作人員、教練員及其他有關人員,均在臺下進行工作。
體操護掌,體操運動員在單杠、 吊環(huán)、 高低杠等項比賽中用以保護手掌的護具。護掌用堅韌的皮革制成,一端有孔洞,套在中指和無名指上;另一端用皮帶固定在手腕上。
用護掌可以減輕手與器械的直接摩擦,防止手掌起泡和揭皮,也可幫助運動員更牢靠地握緊器械,完成高難度的、大幅度的擺動動作。這種護具的進一步改革,對促進體操技術的發(fā)展起了一定的作用。
鎂粉,即碳酸鎂(MgCO3)。有粉狀、塊狀兩種。是在體操或其他一些需要握牢器械的運動項目中,為了防滑,運動員在手上涂擦的一種防滑劑。碳酸鎂與手上的汗液混合,可以增加手掌與器械間的摩擦力,便于緊握器械,順利完成練習或競賽動作。
結語:上面就是給大家介紹的一些關于競技體操方面的一些知識,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,如果對這項運動比較感興趣的話。